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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泸定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泸定县委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泸定县人民政府网站(英文域名:www.kylsun.com/)由泸定县人民政府主办,泸定县人民政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内容和原则

  第三条 泸定县人民政府网站是发布党务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促进公众交流的综合业务平台,是宣传推介泸定的重要窗口。

  第四条 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网站应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网站在线办事能力,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公布网上办事项目的名称、依据、程序和要求;(二)提供群众在线办事所需相关表格下载;(三)实现网上业务咨询和办事指南;(四)按照公众与企业等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实现在线申请受理,并提供实时办理状态查询,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五)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模式,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逐步建立网上办事大厅。
      第六条 网站要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查,确保安全”的原则,推进互动交流,为公众参与互动交流创造条件。

第七条 网站信息可通过信息报送、网站链接、自编信息等方式获得。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八条 网站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条 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由信息员提出发布申请,经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涉及敏感内容和重要数字的信息,需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政府基础安全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一旦出现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应保证政府网站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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