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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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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人民政府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泸府发〔2021〕27号)

发布时间:2021-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防火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110 1日至2022630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211日至20226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县辖9个乡(镇)均为高火险区。全县所有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国有、集体所有林地及灌木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相邻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预警时,县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人员随意进出封山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居民生产生活用火。

、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森林防火草原防火(管制)区严禁吸烟、烧蜂、烧山、狩猎、烧草山地边、使用火把、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严禁点烛、烧纸、烧香、煨桑、点放孔明灯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一切野外非生产用火,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确需在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提交用火申请,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野外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程序逐级报批,必须取得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四)在林区、草原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草原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五)在林区、草原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林草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区划、火险等级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明确森林草原防 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草)员制度,落实坟地墓地包点制度,实行网格化、台账化、审批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包乡()县级联系领导和联系乡(镇)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户、户包人、护林(草)员包山头(责任区)的责任机制。县林草局、泸定国有林保护管理局应当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防住火。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乡(镇)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建立联防联控责任机制;林区和草场毗邻单位应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工作成效宣传;

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牵头负责排查治理林牧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督促相关企业为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化建设和通信提供技术保障

县民族宗教局牵头负责林区牧区宗教活动场所等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及火灾防患工作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野外违规用火及火灾(火情)案件查处工

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坟地墓地等祭祀用火和五类人员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垃圾焚烧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泸定公路分局牵头负责国、省、县、乡、村道沿线野外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县农牧农村科技局牵头负责农事生产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县林草局牵头负责林区、草场施工企业及农牧民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负责景区(景点、观景台)等游客野

外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林区、草场施工企业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火灾防患工作;

县气象局牵头负责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县公安、林草等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

灾报警电话121190836-312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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